職位:黨委副書記、執行副主任、職務犯罪預防與辯護法律事務部主任
主要社會職務:北京市律師協會職務犯罪與預防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北京中心執行主任;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高級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虛假訴訟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一帶一路”戰略研究院高級顧問;國際關系學院碩士研究生實踐導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研究生實踐導師;北京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宣傳員;多次榮獲北京市區“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青年律師”、“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優秀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稱號。
業務領域:曾發表《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障》、《法律移植與法律發展》、《企業家犯罪的成因和表現以及律師在企業家辯護中的作用》等優秀論文,同時從職務犯罪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注重將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致力于重大職務犯罪刑事案件的辯護,同時對職務犯罪的初查體系,案件認定的爭論焦點,犯罪的主、客觀因素以及證據結構進行深入研究;對職務犯罪的審訊控制、偵查流程,以及職務犯罪的風險防控對策進行系統研究,針對不同的職務犯罪類型和特點,為黨政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司法機關等特定部門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辯護及廉政風險點的防控打造個性化的、專業化的法律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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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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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與法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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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犯罪的成因和表現以及律師在企業家辯護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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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馬某涉嫌貪污罪成功辯護案,(2016)京0112刑初321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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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某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某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成功辯護案等案件,(2015)興刑二初字第1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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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張某某涉嫌行賄罪成功辯護案,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作出京鐵檢刑不訴[2014]0003號不予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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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環縣某學校黨支部書記王某某涉嫌受賄罪成功辯護案,(2011)臺玉刑初字第835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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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陳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成功辯護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京海檢公訴刑不訴[2014]256號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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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某公司董事長呂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成功辯護案,(2015)衡桃刑初字第298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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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呂某涉嫌挪用資金罪成功辯護案,(2014)衡桃刑初字第297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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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楊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成功辯護案,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5)長高開刑初字第16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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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劉某某涉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成功辯護案,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2017)京04刑初12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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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某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勝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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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楊某某合同糾紛,勝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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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豐城某某房地產公司與廣東天河公司、江西輝龍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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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第二附屬醫院與陳某某合同糾紛案,勝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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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鐵十二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高某某合同糾紛,勝訴案件。